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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维权事务部及地区性维权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
作者:中国旧货报 点击: 时间:2006-6-15 10:14:02 来源:
中国旧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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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旧货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旧货业协会章程》,中国旧货业协会决定设立维权事务部及地区性维权中心。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权事务部是中国旧货业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与维权相关的日常事务;
(二)维权事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1、直接办理旧货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2、研究维护会员依法经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支持依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3、指导地方协会和地区维权中心的维权工作;
4、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依法经营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5、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推动维权事项尽快解决;
6、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7、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在业内开展经营纠纷的协调和调解
8、接受消费者投诉,依法调查、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9、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10、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及时总结维权经验,通报维权信息,提请协会表彰为维权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告权益被侵害的重大事件和维权工作开展情况;
11、接受会员单位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对于涉及诉讼的事件,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12、由地方协会或地区维权中心受理后移交的地方性维权事务;
13、其他维权事项;
(三)地区性维权中心行使维权职责的受理范围不得超过中国旧货业协会的授权或协会的业务范围,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本辖区内旧货经营者的委托,依法开展维权工作;
2、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推动维权事项尽快解决;
3、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在业内开展经营纠纷的协调和调解;
4、接受消费者投诉,依法调查、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5、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及时总结维权经验,通报维权信息;
6、及时总结维权经验,通报维权信息,定期向维权事务部汇报维权工作,接受维权事务部的指导、监督;
7、完成维权事务部交办的其他维权事项;
(四)维权事务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协会秘书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地区性维权中心系中国旧货业协会的地区性维权事务办事机构,在维权事务部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维权事项办理程序如下:
1、受理、登记各类维权事项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2、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维权事务部维权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人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维权事务部报告,提请维权事务部研究解决办法;
(六)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应提交秘书处集体研究决定解决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维权事务部认为受理的维权事项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或难以做出维权决定的,维权事务部主任应向秘书长提出召开维权专项会议的建议;
2、秘书长认为有必要召开专项会议的,确定会议日期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后,应提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会议;
3、维权专项会议由承办人负责说明维权事项情况,由出席会议的人进行讨论;
4、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缺席时由其指定的人主持;
5、维权决议由会议集体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由秘书长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秘书处可要求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会议,维权事务部可提请秘书处邀请相关人员或专家出席会议;
7、参加会议人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当保密;
8、对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应当在行业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或公开报道
(七)维权事项以如下维权方式做出:
1、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2、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出具调查报告;
4、出具调解书;
5、提请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6、向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地区性维权中心由会员单位申请,中旧协批准联合设立。所设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国旧货业协会( * * *)维权事务中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维权事务。
(九)维权事务的收费标准由中国旧货业协会制定,地区维权中心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中旧协确定的标准。
责任编辑:crgta
文章结束.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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