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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关于建立废旧衣物回收再利用体系的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发布时间 : 2016年8月19日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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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捐赠废旧衣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现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4)》,2013年我国废旧纺织品产生量约2000万吨。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量约为300万吨,相当于节约原油380万吨,节约耕地340万亩。我国是人口大国,废旧衣物是废旧纺织品的主要组成部分,从每年的废旧纺织品产生量和目前的利用率来看,废旧衣物仍有相当大的资源再利用空间。

    总体来看,废旧衣物综合利用可分为市场化利用和慈善化利用,市场化利用是指,回收从业者回收衣物,然后销售给相关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慈善化利用是指,人们捐赠衣物,然后将可用衣物直接用于扶贫济困,将不直接利用衣物进行再生加工,再生加工的产品或者扣除加工企业的利润后的结余资金,继续用于慈善事业。目前,废旧衣物的慈善化利用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依托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开展捐赠衣物综合利用工作。我国以捐赠闲置衣物为主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始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在民政系统全力推动下,全国形成了由1.4万个社会捐助站点和1.01万个慈善超市组成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

    捐助体系中的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扶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捐助站点是日常接收和存放捐赠款物的场所。近些年,许多地方出现了设在小区的衣物收捐箱。社会各界可通过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向民政部门捐赠衣物。

    二是依托慈善组织开展捐赠衣物综合利用工作。随着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参与到捐赠衣物的综合利用工作。比如,北京公益促进会、北京蓝蝶基金会组织开展的西部温暖计划,在北京、天津等数十个大中型城市组织志愿者开展社区和学校募集衣物活动,并将募集衣物用于西部贫困地区,为200多万人送去了温暖。同时,也有一些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闲置物品的综合利用。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15年启动了“希望微物”公益项目,搭建了一个以衣物等闲置物品综合利用为主题的“互联网+公益”的在线捐赠平台。

    目前,捐赠衣物中可用部分利用的比较好,但是大量废旧衣物处理难度大,有时会形成积压,造成捐助站点不能正常收捐,因此,废旧衣物的再生利用是工作的重点。一些慈善组织和企业,已经开展了衣物再生利用的探索,但是规模还不够大,再生利用技术也需要突破。

    二、关于继续做好捐赠废旧衣物综合利用工作

    开展废旧衣物的捐赠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利于调动社会的爱心资源,发挥其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传播慈善理念,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助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废旧衣物的捐赠和综合利用,应当以社会各界捐赠的衣物为重点对象,建立覆盖广泛、运转高效、资质规范的社会捐助体系,探索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捐赠衣物资源化利用方式,注重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着力打造衣物捐赠、分拣分类、再生加工、慈善配送、帮扶困难群众的慈善服务平台,着力破解废旧衣物处理难题,打通循环利用的可行路径,不断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效促进循环经济建设。

    做好捐赠废旧衣物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益化原则。废旧衣物来自社会公众的无私捐赠,衣物的募集属于募捐行为,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不能开设捐赠接收网点,也不能以慈善名义募集衣物等物资后用于赚取商业利润。社会各界捐赠的衣物等闲置物品,首要用于帮扶各类困难群体,通过慈善组织、慈善超市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无法直接利用的废旧衣物等捐赠物资,要在确保公益性的前提下,进行再生加工和产品处理,即除支付生产成本和为确保生产企业积极性而让渡的利润外,其余应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二是社会化原则。创造条件、完善机制,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科研机构、物流企业、生产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各个环节参与经常性社会捐助和捐赠衣物综合利用等工作。其中,慈善组织是重点鼓励和引导的力量。

    做好捐赠废旧衣物综合利用工作,需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需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还需要解决物流、分拣、加工等难题,我部正在积极推动。希望您继续关注这项工作进展,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