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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 2019年8月5日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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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