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
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
越来越多受到消费者青睐
但如果商品不满意
消费者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案情简介
吴先生、刘先生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发现该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吴先生收到退款。
但是,刘先生认为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其货款。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刘先生的销售行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但随着平台用户增多,存在大量在平台注册专门从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的用户。
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案涉产品的进货发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刘先生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结合原告刘先生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短期内多次出售宠物商品,综合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的出售行为已超出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故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系借助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焦 锐
商事审判庭
(原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该案例引出了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退换货规则的问题。针对网络购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即“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1.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出卖人是否受到“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制约,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出卖人系“经营者”
司法实践中,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普通用户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二手交易平台的普通用户出售物品的目的系处置自有闲置物品,一般是折价出售,物品交易价格比市场价低,且出售的频率不高,交易量有限。
二手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则是在成本价上加价出售、批量销售,销售行为有明显的营利性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批量销售全新产品、通过链接跳转售卖,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其经营者身份,进而规避法律责任。
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未拘泥于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而是从出卖人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来源等情况综合认定出卖人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进而适用了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2.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对于二手商品的新旧成色、瑕疵程度、磨损状态只能依赖卖家的描述,极有可能导致买家对于购买到的商品不满意,要求退货的情况出现。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在全面认定事实基础上,厘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而作出裁判。
为避免产生纠纷,卖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向买家如实说明商品实时状况,同时要妥善保管商品,确保交付前的商品与其描述相符,否则,卖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应避免盲目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要注意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评估卖家可靠性。针对负面评价较多、出售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卖家,要提高甄别能力,谨慎交易。
网络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应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畅通投诉通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按时回访纠纷处理结果;提高二手商品卖家入驻平台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严格管理平台商家,通过诚信评价机制等方式,对违法违规用户进行平台公示名单、封号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资料:金山法院,来源:上观新闻